close
施行至今將近五個月,在剛剛過去的黃金周裏,曾經一度被“叫停”的自費項目和指定購物又重新出現在部分出境遊行程中。日前14名老廣在參加布吉島旅遊途中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經記者調查發現,該團的遊客在導遊的引導下參加了行程中的自費項目,旅遊行程安排存貓膩。這是否意味著零負團費又一次“卷土重來”?旅遊業的發展是否又倒回至《旅遊法》施行之前?
疑似食物中毒牽出行程貓膩
旅遊行程中的貓膩,通常在問題發生後才暴露。澎湖旅行社推薦,台中去澎湖旅行社黃小姐日前向南方日報記者報料,她與其弟攜父母春節期間參加了某旅行社6999元/人的“香港直航-布吉島純玩雙飛5天”團,在行程的第四天中黃小姐和其他多名團友出現了上吐下瀉的症狀。黃小姐反映,2月3日中午飯過後是遊客的自由活動時間,導遊則向遊客推薦了人妖表演、泰式按摩等多個自費項目,並強調,如果遊客有意願,須向澎湖代訂機票船票專辦評價導遊說明,由導遊帶領大家前往。
“之前看報道說《旅遊法》施行後,行程不能安排自費項目,但導遊這麼說,我們又想去看人妖表演,也就沒有推辭。”黃小姐回憶,其他團友也選擇了泰式按摩,當天下午所有團員均在旅行社自費加點項目的表格中簽了字,導遊統一收取了費用。
究竟是哪個環節導致14名遊客發病,旅行社和遊客各持說法。黃小姐和其家屬懷疑是在自費項目中吃壞了東西。“按摩場所的衛生條件很差,被子還有一股臭味。”黃小姐說,按摩環境差強人意,按摩完之後她和家人均喝了按摩院提供的茶水,此後包括自己在內的幾位團員紛紛出現肚子不舒服的情況,晚飯後有幾名團友乘車去夜市,途中也有團友接連發生同樣的情形,她弟弟更是一下車就上吐下瀉。
然而旅行社則對此否認,並稱腹瀉歸結于遊客自己晚上出去吃夜宵,責任不在旅行社自身,並表示給予14名遊客每人500元的慰問安撫金,但遊客對這樣的處理方式表示難以接受。
該團行程中究竟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據了解,目前該遊客已向廣州市旅遊質監部門投訴相關情況,由旅遊質監部門對此展開調查。
購物和自費項目再入行程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在《旅遊法》實施初期,旅行社採取“一價全包”的策略,部分線路價格一度飆升,市場因而受到不小衝擊。“直觀價格的上升對團隊遊市場無疑產生了最直接的影響。”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界人士表示,“一價全包”是旅行社在《旅遊法》施行初期的一次試水,但這種完全不含自費項目和購物的做法也有些矯枉過正,畢竟有些遊客自身也有購物或自費的需求。
2013年12月16日,國家旅遊局發布一條《關于嚴格執行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對關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項目做出相應解釋: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換言之,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是旅行社安排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前提之一。“自費和購物不是不可以,只要遊客簽字就行。”導遊王明(化名)坦言,在他春節期間帶的韓國遊團隊中,購物和加點依然存在,只要遊客簽字表示認可,行程中依然可以含有自費和指定購物項目,這樣做導遊和旅行社也可以規避風險。
從“一價全包”,行程中不允許加點和指定購物,到自費項目和指定購物再次回歸到行程中,有業界人士擔憂,這種做法似乎是“一夜回到了解放前”,和《旅遊法》出臺之前旅行社業界的普遍做法大同小異。中國社科院旅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則表示,《通知》是對《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法規的更明確的解析,也就是說旅行社可以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但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和前提。
取證難成為旅遊執法困境
一位從事多年旅遊質監工作的旅遊執法人員直言,如果旅行社出示了遊客簽字的協議或合同,又沒有證據證明遊客是受迫參加這些項目,很難判定旅行社違規違法操作。
據記者調查發現,取證難不僅僅包括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是否有收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如何界定不合理低價,操作起來同樣存在難度。旅遊法律顧問虞國華舉例道,一些旅行社帶遊客去免稅商店進行購物是否拿回扣,就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因此無確鑿證據證明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收受回扣,就很難判定其違法。
在劉思敏看來,《旅遊法》的執行以及對旅遊業界規范作用的體現,都需要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且執法成本很大。他強調,針對國內旅遊業長期存在且難以根除的“零負團費”頑疾,應當採取“打蛇打七寸”的做法,對強買強賣,強制交易以及坑蒙拐騙等行為有更明確的處罰措施,措施得到進一步細化,以增強執法的操作性。
廣東省旅遊質監部門的有關人士也表示,在《旅遊法》施行初期,大部分旅行社不敢鋌而走險、頂風作案,但不能保證在施行一段時間後旅行社就一定不犯法,防止旅行社打擦邊球,預防零負團費“死灰復燃”,是旅遊質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尤其要警惕的。
旅遊者消費心理欠成熟
“和電商行業一樣,在旅遊行業,打價格戰仍然是搶佔市場份額最奏效的方法之一。”之所以目前一些旅行社摒棄“一價全包”的做法,仍然選擇加點及購物的操作模式,和旅遊者的消費心理有直接的關聯。劉思敏分析道,旅遊者習慣選擇便宜的線路,貪圖便宜的消費心理根深蒂固,這也使得商家有機可乘,以低價吸引眼球,傳統旅行社是這樣,OTA亦如此,“因為誰的價格便宜,誰就能更快的佔領市場。”
劉思敏表示,《旅遊法》施行至今,有不少中小旅行社步履維艱,生存困難的境遇,傳統旅行社面臨轉型。而旅遊者的消費觀念和消費心理也應當更趨于理性,而且隨著旅遊市場的透明度越來越高,旅遊者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取更多信息,旅行社的定價是否嚴重低于市場合理價格,旅遊者應當心裏有桿秤,而不是一方面在一味挑低價旅遊產品,另一方面又痛斥旅遊服務質量低下。對于零負團費模式的長期存在,在劉思敏看來,不成熟不理性的消費者也應當對此負責。
■記者手記
《旅遊法》並非萬靈丹
和《旅遊法》施行伊始的第一個黃金周市場動向有所不同,在剛剛過去的春節黃金周旅遊旺季期間,傳統旅行社不再一路高喊“一價全包”,旅遊產品包括自由行、半自由行以及團隊遊等多種形態,當然,團隊遊線路中也有部分是包含自費和購物項目的。事實上,這樣的線路更容易招攬遊客,而對于旅遊機構而言,招攬遊客至關重要,沒有遊客上門,一切都無從談起。
對旅遊目的地無所知,對交通酒店價格不了解,這樣的信息不對稱,讓旅行社在遊客面前擁有更多的議價能力,這也就是為什麼一些旅行社在想方設法招來客人參團後,就通過指定購物和加點項目等手段獲取其他更多的利潤,因為遊客不知實情,信息不對稱,就讓旅行社有了更多可謀的商機。
不過,現如今已經不再是“一旦跟了團就一切聽從導遊”的時代,信息不對稱的障礙正在逐步消除。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在線旅遊平臺的不斷成長成熟,旅遊信息日漸趨于透明,再加上旅遊者的旅遊經驗的日積月累,旅行機構“忽悠”遊客的成功率也在逐步降低。換句話說,遊客上門了,而服務好遊客更是重中之重,對于旅遊機構而言,一旦他們失信于客,不僅要遭受輿論攻擊,更重要的是,他們或將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縱然如此,當我們在為行業首部法律的誕生而拍手叫好時,也應當了解一點,那就是希冀一部法律的誕生就能推動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仍然顯得過于幼稚。在筆者看來,《旅遊法》是助推劑,而不是醫治旅遊業“百病”的“萬靈丹”。
《旅遊法》的誕生與施行確實對約束和規范行業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旅遊業界頻繁出現的頑疾,仍然需要依靠社會其他方方面面的進步與完善,包括遊客、從業者的素質、市場秩序、制度、文化等等。與其在擔憂旅遊機構的生存境遇,我們不妨坦然地面對這個漫長而痛苦的轉型時期,這必定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
疑似食物中毒牽出行程貓膩
旅遊行程中的貓膩,通常在問題發生後才暴露。澎湖旅行社推薦,台中去澎湖旅行社黃小姐日前向南方日報記者報料,她與其弟攜父母春節期間參加了某旅行社6999元/人的“香港直航-布吉島純玩雙飛5天”團,在行程的第四天中黃小姐和其他多名團友出現了上吐下瀉的症狀。黃小姐反映,2月3日中午飯過後是遊客的自由活動時間,導遊則向遊客推薦了人妖表演、泰式按摩等多個自費項目,並強調,如果遊客有意願,須向澎湖代訂機票船票專辦評價導遊說明,由導遊帶領大家前往。
“之前看報道說《旅遊法》施行後,行程不能安排自費項目,但導遊這麼說,我們又想去看人妖表演,也就沒有推辭。”黃小姐回憶,其他團友也選擇了泰式按摩,當天下午所有團員均在旅行社自費加點項目的表格中簽了字,導遊統一收取了費用。
究竟是哪個環節導致14名遊客發病,旅行社和遊客各持說法。黃小姐和其家屬懷疑是在自費項目中吃壞了東西。“按摩場所的衛生條件很差,被子還有一股臭味。”黃小姐說,按摩環境差強人意,按摩完之後她和家人均喝了按摩院提供的茶水,此後包括自己在內的幾位團員紛紛出現肚子不舒服的情況,晚飯後有幾名團友乘車去夜市,途中也有團友接連發生同樣的情形,她弟弟更是一下車就上吐下瀉。
然而旅行社則對此否認,並稱腹瀉歸結于遊客自己晚上出去吃夜宵,責任不在旅行社自身,並表示給予14名遊客每人500元的慰問安撫金,但遊客對這樣的處理方式表示難以接受。
該團行程中究竟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據了解,目前該遊客已向廣州市旅遊質監部門投訴相關情況,由旅遊質監部門對此展開調查。
購物和自費項目再入行程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在《旅遊法》實施初期,旅行社採取“一價全包”的策略,部分線路價格一度飆升,市場因而受到不小衝擊。“直觀價格的上升對團隊遊市場無疑產生了最直接的影響。”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界人士表示,“一價全包”是旅行社在《旅遊法》施行初期的一次試水,但這種完全不含自費項目和購物的做法也有些矯枉過正,畢竟有些遊客自身也有購物或自費的需求。
2013年12月16日,國家旅遊局發布一條《關于嚴格執行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對關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項目做出相應解釋: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得誘騙旅遊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活動的,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遊合同,也不得提高旅遊團費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換言之,誠實信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是旅行社安排指定購物和自費項目的前提之一。“自費和購物不是不可以,只要遊客簽字就行。”導遊王明(化名)坦言,在他春節期間帶的韓國遊團隊中,購物和加點依然存在,只要遊客簽字表示認可,行程中依然可以含有自費和指定購物項目,這樣做導遊和旅行社也可以規避風險。
從“一價全包”,行程中不允許加點和指定購物,到自費項目和指定購物再次回歸到行程中,有業界人士擔憂,這種做法似乎是“一夜回到了解放前”,和《旅遊法》出臺之前旅行社業界的普遍做法大同小異。中國社科院旅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則表示,《通知》是對《旅遊法》第三十五條法規的更明確的解析,也就是說旅行社可以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但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和前提。
取證難成為旅遊執法困境
一位從事多年旅遊質監工作的旅遊執法人員直言,如果旅行社出示了遊客簽字的協議或合同,又沒有證據證明遊客是受迫參加這些項目,很難判定旅行社違規違法操作。
據記者調查發現,取證難不僅僅包括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是否有收受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如何界定不合理低價,操作起來同樣存在難度。旅遊法律顧問虞國華舉例道,一些旅行社帶遊客去免稅商店進行購物是否拿回扣,就存在取證難的問題,因此無確鑿證據證明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收受回扣,就很難判定其違法。
在劉思敏看來,《旅遊法》的執行以及對旅遊業界規范作用的體現,都需要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且執法成本很大。他強調,針對國內旅遊業長期存在且難以根除的“零負團費”頑疾,應當採取“打蛇打七寸”的做法,對強買強賣,強制交易以及坑蒙拐騙等行為有更明確的處罰措施,措施得到進一步細化,以增強執法的操作性。
廣東省旅遊質監部門的有關人士也表示,在《旅遊法》施行初期,大部分旅行社不敢鋌而走險、頂風作案,但不能保證在施行一段時間後旅行社就一定不犯法,防止旅行社打擦邊球,預防零負團費“死灰復燃”,是旅遊質監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尤其要警惕的。
旅遊者消費心理欠成熟
“和電商行業一樣,在旅遊行業,打價格戰仍然是搶佔市場份額最奏效的方法之一。”之所以目前一些旅行社摒棄“一價全包”的做法,仍然選擇加點及購物的操作模式,和旅遊者的消費心理有直接的關聯。劉思敏分析道,旅遊者習慣選擇便宜的線路,貪圖便宜的消費心理根深蒂固,這也使得商家有機可乘,以低價吸引眼球,傳統旅行社是這樣,OTA亦如此,“因為誰的價格便宜,誰就能更快的佔領市場。”
劉思敏表示,《旅遊法》施行至今,有不少中小旅行社步履維艱,生存困難的境遇,傳統旅行社面臨轉型。而旅遊者的消費觀念和消費心理也應當更趨于理性,而且隨著旅遊市場的透明度越來越高,旅遊者可以通過各種渠道獲取更多信息,旅行社的定價是否嚴重低于市場合理價格,旅遊者應當心裏有桿秤,而不是一方面在一味挑低價旅遊產品,另一方面又痛斥旅遊服務質量低下。對于零負團費模式的長期存在,在劉思敏看來,不成熟不理性的消費者也應當對此負責。
■記者手記
《旅遊法》並非萬靈丹
和《旅遊法》施行伊始的第一個黃金周市場動向有所不同,在剛剛過去的春節黃金周旅遊旺季期間,傳統旅行社不再一路高喊“一價全包”,旅遊產品包括自由行、半自由行以及團隊遊等多種形態,當然,團隊遊線路中也有部分是包含自費和購物項目的。事實上,這樣的線路更容易招攬遊客,而對于旅遊機構而言,招攬遊客至關重要,沒有遊客上門,一切都無從談起。
對旅遊目的地無所知,對交通酒店價格不了解,這樣的信息不對稱,讓旅行社在遊客面前擁有更多的議價能力,這也就是為什麼一些旅行社在想方設法招來客人參團後,就通過指定購物和加點項目等手段獲取其他更多的利潤,因為遊客不知實情,信息不對稱,就讓旅行社有了更多可謀的商機。
不過,現如今已經不再是“一旦跟了團就一切聽從導遊”的時代,信息不對稱的障礙正在逐步消除。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在線旅遊平臺的不斷成長成熟,旅遊信息日漸趨于透明,再加上旅遊者的旅遊經驗的日積月累,旅行機構“忽悠”遊客的成功率也在逐步降低。換句話說,遊客上門了,而服務好遊客更是重中之重,對于旅遊機構而言,一旦他們失信于客,不僅要遭受輿論攻擊,更重要的是,他們或將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縱然如此,當我們在為行業首部法律的誕生而拍手叫好時,也應當了解一點,那就是希冀一部法律的誕生就能推動行業的進步與發展,仍然顯得過于幼稚。在筆者看來,《旅遊法》是助推劑,而不是醫治旅遊業“百病”的“萬靈丹”。
《旅遊法》的誕生與施行確實對約束和規范行業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旅遊業界頻繁出現的頑疾,仍然需要依靠社會其他方方面面的進步與完善,包括遊客、從業者的素質、市場秩序、制度、文化等等。與其在擔憂旅遊機構的生存境遇,我們不妨坦然地面對這個漫長而痛苦的轉型時期,這必定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